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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恢复对储蓄利息征税

1999-09-04 来源:光明日报 吕贤如 我有话说

本报北京9月3日电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后,广大读者提出很多问题。日前,就这些问题,财政部副部长高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。

问:利息税是否对人民币和外币储蓄利息都征收?

答:是的。这体现了公平的原则。

问:征收利息税对新老存款利息如何区别对待?

答: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,对老存款在征税方案施行前已经产生的利息不计征税款;对征税方案施行后,新产生的利息要计征税款。而对征税方案施行后所有新存款产生的利息都要征税。

问:对利息征税,税率为多少?

答: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并经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,已经规定利息所得适用20%的比例税率,这个税负水平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较属中等水平。以1万元一年期存款为例,一年利息收入为225元,按20%的税率,应缴税45元。

问:对利息征税是否意味着国家不再鼓励个人储蓄?

答:不是。储蓄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,我国政府一直是鼓励个人储蓄的。但在不同的时期,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,采取了不同的措施。通货膨胀率高的时期,国家采取保值储蓄的方式保护储户的利益,增强人们储蓄的信心。而在目前物价指数持续负增长,投资增长率下降、消费不足的情况下,扩大消费和促进投资,就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。降低利息率、恢复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,都是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如果将来经济形势发生变化,国家还可以通过提高利率,减免利息税等政策来调节储户的经济利益,使储蓄保持适当的规模和水平。所以说,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,灵活运用利率和税收政策来调节经济发展,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。

问:对各种保险、个人股票账户利息是否征税?

答:不征。保险业务不是储蓄业务,不在利息税的征税范围。

今年颁布的《证券法》规定,个人股票账户的保证金统一由证券公司集中管理,在银行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具专户,不做为个人的一般储蓄账户。因此,也不在利息税的征收范围。

问:对股票转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?

答:我国税法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项目应当征税,但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,这是因为,第一,我国股市起步较晚,受各种因素影响大,容易出现不稳定的情况;第二,对股票转让已经征收了印花税;第三,从目前征管水平看,存在一定困难。

问:对城镇低收入者及农民的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后,是否会影响其生活?

答:对低收入居民的储蓄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,会减少其利息收入,但由于这部分人员储蓄存款额较小,利息收入损失也不大,交纳利息税的主要是储蓄存款大户。国家征收的税款集中用于增加低收入居民的收入,可以说是“抽肥补瘦”。这些措施实施后,低收入居民是得大于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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